(2016)闽0781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李林、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黄绳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做出的(2015)邵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林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榕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财产申报表,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车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林尚有人民币30550未受偿,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2016)闽0781执1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