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523号原告: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银海路1号10栋9号。法定代表人:刘承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石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龙华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厚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昕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