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40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