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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40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