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义忠、徐平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忠,徐平华,池广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1214号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金清大道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小赧。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忠,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徐平华,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池广勇,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义忠、徐平华、池广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李义忠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990000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2.被告李义忠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2990元;3.被告李义忠承担诉讼费用;4.被告池广勇、徐平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林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义忠、徐平华、池广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2日,被告李义忠经被告池广勇、徐平华担保向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0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月利率为18.66‰,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借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李义忠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19日止,本金及自2015年3月20日起的相应利息未予以偿还,被告池广勇、徐平华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另,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29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义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0元及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990元;二、被告池广勇、徐平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30元,由被告李义忠、池广勇、徐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龙人民陪审员 吴建明人民陪审员 梁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仁仁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1214号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忠、徐平华、池广勇: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忠、徐平华、池广勇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1383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