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成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41号被执行人:张成煜,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张成煜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成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成煜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和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经侦大队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张成煜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收入71757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张成煜在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经侦大队收入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智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