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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元铭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与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异1号案外人:马孝孝,女,1977年10月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安宏银,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系马孝孝丈夫。特别代理。申请执行人:张元铭,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众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涛,该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王富,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镇原县。在本院执行张元铭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与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案外人马孝孝于2016年10月29日对执行其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45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1月24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马孝孝的委托代理人安宏银、申请执行人张元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众海的委托代理人秦涛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王富外出下落不明未参加听证。2016年11月29日,镇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以(2016)甘1027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执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254355元,马孝孝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1月28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10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镇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孝孝及委托代理人安宏银称,马孝孝不是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张元铭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与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的当事人,镇原县人民法院冻结的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45万元无任何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王富租赁其所有的原镇原县棉线厂场地修建的王富汽车修理厂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评估补偿费只有二十多万元,且王富因经营不善拖欠其租赁费及在经营过程中损坏其所有的财产,该补偿款应优先给付其租金和赔偿损坏的财产。并称其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出的是抗辩意见,不是执行异议,不同意按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审查,只要求解除对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45万元的冻结,追究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责任,赔偿其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申请执行人张元铭称,其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镇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富的四幢彩钢修理车间予以查封,王富的资产拆迁补偿款254355元应该清偿其借款,且在拆迁补偿款中企业搬迁费、企业损失等费用也有王富汽车修理厂的补偿份额,镇原县人民法院冻结的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45万元用于执行案件合理合法。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镇原县人民法院冻结的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45万元用于执行案件合理合法,冻结的存款应当用于清偿王富在其银行贷款。本院查明,2009年王富租赁马孝孝所有的原镇原县棉线厂场地经营王富汽车修理厂,并修建安架房中间工棚482平方米、整形喷漆车间134.5平方米、汽车检修地沟5个、砼院坪350平方米等。在审理张元铭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镇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富的四幢彩钢修理车间予以查封。在执行张元铭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与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王富外出下落不明。2016年10月,马孝孝与镇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两份镇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第一份确定原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补偿人民币5888198元,庆阳大地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镇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区)涉及原棉线厂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遗漏、调整项目说明》中,对王富汽车修理厂的资产安架房中间工棚482平方米、整形喷漆车间134.5平方米、汽车检修地沟5个、砼院坪350平方米的评估价为254355元,在听证中案外人及申请执行人对该评估价无异议。第二份协议确定给漏项、企业搬迁费、企业损失等费用折合补偿人民币2101802元。在审查过程中查证为补偿给原镇原县棉线厂的,与王富汽车修理厂无关。2016年10月22日镇原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补偿款项汇入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同日本院以(2015)镇执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2016年10月27日向马孝孝送达了裁定书,马孝孝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在对案外人马孝孝名下的存款采取冻结执行措施后,案外人马孝孝提出的抗辩意见,其本质就是对执行行为所及的标的物主张权利,认为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将会因法院的执行处分而丧失,是对该执行措施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审查。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就是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马孝孝在被执行人王富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与镇原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代为处分了王富的资产,且镇原县国土资源局将王富的资产补偿款一并汇入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的执行措施合理合法,但通过听证核实,王富的资产补偿款为254355元,应予以确认,故执行人员以所执行的张元铭与王富民间借贷纠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与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的总执行标的数额冻结马孝孝名下存款4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应予以纠正;案外人马孝孝提出王富拖欠其租赁费及损坏其财产,应从王富资产补偿款中优先受偿的请求,在审查及听证中未提供相关证据及执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提出在拆迁补偿款中企业搬迁费、企业损失等费用也有王富汽车修理厂的补偿份额,应当用于清偿王富欠其债务的请求,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核实第二份协议确定漏项、企业搬迁费、企业损失等费用折合补偿人民币2101802元是补偿给原镇原县棉线厂的,与王富汽车修理厂无关,申请执行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执字第2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马孝孝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账户6231820101018411529中的存款254355元。二、驳回案外人马孝孝提出的其他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继彬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胡   永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