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学信与冯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信,冯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123号申请人:吴学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信与被告冯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学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晓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现金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晓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