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计景富申请计东岩、翟春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景富,计东岩,翟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计景富,男,1960年3月25日,汉族,现住延吉市老头沟镇。被执行人计东岩,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翟春阳,女,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计景富申请计东岩、翟春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返还欠款81920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4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5-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翟春阳在本院(2016)吉2401执145号案件应收款15650元。翟春阳以该款为孩子抚养费为由不同意全部支付,仅同意支付8000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计景富以执行和解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