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红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538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54幢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红文,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红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