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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新彬与陈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彬,陈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97号原告:何新彬,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茹丽,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何新彬为与被告陈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茹丽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新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茹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0日,被告陈茹丽向原告何新彬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茹丽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书写“收到现金贰万元正(20000)”确认收到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陈茹丽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新彬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20000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陈茹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可可人民陪审员  解利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