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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琼与何小波、黄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琼,何小波,黄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何琼,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青胜,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南充市嘉陵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小波,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黄程,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何琼申请执行何小波、黄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小波、黄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