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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包军祥、滕步金与孙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来,包军祥,滕步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来,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军祥,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步金,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上诉人孙来因与被上诉人包军祥、滕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心宜,被上诉人包军祥、滕步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258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