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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立波、马青林、宋维财、赵桂琴、刘玉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立波,马青林,宋维财,赵桂琴,刘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曲立波。被执行人马青林。被执行人宋维财。被执行人赵桂琴。被执行人刘玉生。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曲立波、马青林、宋维财、赵桂琴、刘玉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采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