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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湖北泰迩特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凤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泰迩特工贸有限公司,王凤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泰迩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二期第6幢2层5号房。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凤桃,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凤桃银行存款人民币39,044.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