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增峰与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增峰,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845号原告朱增峰,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彦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增峰与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增峰撤回对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建设集团建业联盟新城济源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