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谭长祥与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谭长祥,男,生于1971年11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2204469X3。法定代表人:孙兆达,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谭长祥与被申请人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戴蓉、曹燕琼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房屋两套。申请人谭长祥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长祥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谭长祥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