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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4417号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工路1号(金山投资区一期厂房)12号楼东侧1-3层。法定代表人:郑培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良,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工路1号福州海峡创意产业园5号楼二层5201-5203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持顺。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09198.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房屋租金10919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月2%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筑面积为829.86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第1年至第3年月租金为29874.96元,第4年至第5年月租金为35849.95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因被告经营不善,2016年5月24日,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解除《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2月19日解除;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房屋租金109198.10元分三期付清,即分别于2016年6月10日、2016年7月10日、2016年8月10日前各支付36399.37元,被告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所欠租金,则原告可就全部所欠租金进行主张,不受上述约定的期限限制,此外,被告还应再支付伍万元违约金等。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过高,原告主动要求调整为以欠付房屋租金10919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2%/月标准计算进行主张。被告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6日,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筑面积为829.86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第1年至第3年月租金为29874.96元,第4年至第5年月租金为35849.95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6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2月19日解除;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房屋租金109198.10元分三期付清,即分别于2016年6月10日、2016年7月10日、2016年8月10日前各支付36399.37元,被告如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所欠租金,则原告可就全部所欠租金进行主张,不受上述约定的期限限制,此外,被告还应再支付伍万元违约金等。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所欠租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分三期付清所欠租金109198.10元,然被告仍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109198.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但原告认为该约定违约金过高,主动要求调整为以欠付房屋租金109198.1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2%/月标准计算进行主张。原告主张该计算标准,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在不超出约定违约金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红坊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9198.10元及违约金(以租金109198.1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0日起按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限)。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福州冠领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公告费收据),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曜辉审 判 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雪玉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执行申请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