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龚轩海与李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轩海,李水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96号原告龚轩海,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根,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轩海与被告李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轩海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轩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龚轩海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