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兰挺与张家栋、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挺,张家栋,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挺,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东街建设路。被执行人:张家栋,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八一西街165号1幢4单元6层西门。被执行人:李春燕,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八一西街165号1幢4单元6层西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挺与被执行人张家栋、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家栋、李春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二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兰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三分计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春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23元。划拨被执行人���家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41元划拨被执行人李春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79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家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9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