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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兰、周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兰,周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新银座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5568403-3。法定代表人陈华烁。被执行人周小兰,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址香港九龙。被执行人周允,男,1984年5月7日出生,住址香港九龙。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小兰、周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14]第10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2122.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789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14]第1042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178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因本院作出(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80号民事裁决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253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2)深罗法执二字第1028号案件的执行款人民币69420.96元。2016年6月15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941.31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68479.65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称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小兰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5万元,不足部分抵扣涉案商铺12个月租金,当日,被执行人周小兰向主动本院汇付了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后将执行款人民币49200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中法执字第178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杨雁楷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耀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