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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茅祖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茅祖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星,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闫雷,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茅祖石,男,194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路7号春晖小区二组团西苑5幢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530112194111250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茅祖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茅祖石开设的账户(账户类型:借记卡账号:6228480425027194371)存款,但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经济纠纷,该账户被外地法院首查封、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76993.75元、未受偿76993.75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