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新有、刘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新有,刘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新有,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法定代理人:冯天长,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新有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举,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冯新有、刘举因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