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数控模具科技研究所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数控模具科技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7号申请人: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申请人:济南数控模具科技研究所,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青岛德系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南数控模具科技研究所加工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数控模具科技研究所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