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1、李某2、薛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1,李某2,薛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8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1,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2,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芳山镇。被告:薛某某,男,194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芳山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薛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