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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1、李某2、薛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1,李某2,薛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8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1,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2,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芳山镇。被告:薛某某,男,194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芳山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薛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