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刁春风与焦登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春风,焦登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20号原告:刁春风,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焦登禄,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刁春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6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焦登禄向原告刁春风借款6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联系催要借款,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本案在审理原告刁春风诉被告焦登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焦登禄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刁春风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4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