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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刁春风与焦登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春风,焦登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20号原告:刁春风,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焦登禄,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刁春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6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焦登禄向原告刁春风借款6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联系催要借款,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本案在审理原告刁春风诉被告焦登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焦登禄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刁春风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4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