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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素红申请执行孙德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红,孙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红,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德义,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刘素红申请执行孙德义离婚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德义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孙德义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1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