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素红申请执行孙德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红,孙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红,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德义,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刘素红申请执行孙德义离婚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德义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孙德义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41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