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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志光与罗咏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光,罗咏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6133号之二原告:罗志光,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咏勤,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罗志光与被告罗咏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0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0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志光负担。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