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留忠与王永敏、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忠,王永敏,郑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292号原告:留忠,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含焰,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永敏,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青田县号。被告:郑志华,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青田县。原告留忠与被告王永敏、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留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留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