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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向阳与罗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罗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326号原告:向阳,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添,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向阳诉被告罗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向阳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