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向阳与罗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罗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326号原告:向阳,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添,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向阳诉被告罗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向阳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