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玉祥,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祥,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17号原告:王玉祥(曾用名王占吉),现住龙井市。被告:张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祥诉被告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玉祥承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