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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玉祥,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祥,张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17号原告:王玉祥(曾用名王占吉),现住龙井市。被告:张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祥诉被告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玉祥承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