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大洪、贺叶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洪,贺叶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48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思静,女,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华,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大洪,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含山县。被申请人:贺叶翠,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宇,男,汉族,1995年8月24日出生,住含山县,系被告贺叶翠之子。原告刘思静与被告王大洪、贺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7)皖0522民初485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王大洪、贺叶翠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某处房产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思静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思静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大洪、贺叶翠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传宝审 判 员 李小满人民陪审员 卫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