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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徐正金、邵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徐正金,邵立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633号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潜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敏,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男,该行职员。被告:徐正金,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潜江市张金镇。被告:邵立香(曾用名邵文香),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潜江市张金镇。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金、邵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