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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590号原告:李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东路12号。被告:刘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南东路12号。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辩称,本不同意离婚,现在是原告逼迫不离不行;如果离婚要求债权依法分割,适当给儿子家庭生活补助。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6日举行婚礼。婚后关系较好。2017年清明节期间,原告行为不轨,原、被告便商议离婚,形成诉讼。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XX辉,1990年出生,已婚。原告系工商局退休干部,被告系离石电厂退休职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几十年的同居生活,几十年的风雨历程,应该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虽有矛盾,但双方应冷静思考,正确对待,不张扬、不扩散,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化解是上策,离婚时下策。考虑到原、被告近三十年的情份,不应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