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茂金与钟有福、钟银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金,钟有福,钟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陈茂金,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有福,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银凤,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陈茂金与被执行人钟有福、钟银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有福、钟银凤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有福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如意街10号110商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B二街19号商铺、狮岭镇龙津东街22号的房产及狮岭镇雄狮西路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在【(2017)粤0114执恢135号】一案提交评估、拍卖,本案需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在另案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在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进一步处理,在此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