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肖国龙、季惠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国龙,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季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国龙,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新世纪大厦8319室。法定代表人:刘逸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惠忠,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再审申请人肖国龙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晟盈丰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季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5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蒋 蕾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