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某某委员会与张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某某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2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委员会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该委员会于20XX年XX月XX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作出的徐林罚决字[2016]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中,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应为20XX年X月XX日。申请执行人应该在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应受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仁宝审判员 王 成 林审判员 林 佳 锟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晓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