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0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伟、林坚与朱从彬、林思亮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林坚,朱从彬,林思亮,司东生,新疆中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0民初7-1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林坚,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平阳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宏均,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从彬,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新疆中环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林思亮,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新疆中环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司东生,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新疆中环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三人:新疆中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松塔克路北25院*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朱从彬,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邱锦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伟、林坚与被告朱从彬、林思亮、司东生、第三人新疆中环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陈伟、林坚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林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林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56800元,减半收取计78400元,由陈伟、林坚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伟、林坚负担。审判长 单       芳       东审判员 彭       敬       福审判员 古丽玛依拉·司马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延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