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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史立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史立华,武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异26号案外人:武书开,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案外人:武书香,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案外人:武随心,女,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占凯,男,汉族,1961年1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史立华,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武琪凯,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立华、武琪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武书开、武书香、武随心于2017年5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武随心称,邮储银行武强支行武琪凯名下的存款38399元,是补偿给我们兄妹四人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只有武琪凯的四分之一,法院将此款全部冻结的执行措施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希望法院审查,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称,法院冻结的是武琪凯名下的存款,我认为法院的冻结措施是正确的。被执行人武琪凯称,虽然土地是登记在我名下的,但是征地补偿款不是我个人的,是我们兄妹四人的,有开发区的清单和村委会证明可以证明。如果知道法院会冻结这笔钱,我早就把钱转走了。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立华、武琪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1125执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琪凯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实际冻结38399元)。案外人武随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三份证据。1.东王庄三队卖地名册,证明武琪凯0.817亩地,款额为38399元;2.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该笔存款是其父母名下征地补偿款,应由兄妹四人均分;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强县支行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表,证明武琪凯2016年9月2日存入38399元。本院认为,东王庄三队卖地名册中载明所征土地的承包人为武琪凯,而东王庄村委会的证明载明该土地的承包人为武琪凯父母,两个证据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案外人武书开、武书香、武随心不能证明本院冻结的存款属于共有,其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武书开、武书香、武随心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魏玉端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