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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文化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杨福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舵,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办事处岗刘村。法定代表人:王向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良,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葛市金地恒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