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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美松被执行人魏礅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松,魏礅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杨美松。被执行人魏礅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松与被执行人魏礅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可执行的银行账户资金247592元(含执行费3164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