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瞿媛媛与安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媛媛,安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711号原告:瞿媛媛,女,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安泣,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瞿媛媛与被告安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瞿媛媛负担。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