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国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46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14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9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周国猛,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国猛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金相路万黛美化妆店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闽C×××××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国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5.35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国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国猛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周国猛归案后先后向石狮市公安局凤里派出所举报朱某波涉嫌开设赌场,吴某玲涉嫌销售假药,后该所先后抓获朱某波及吴某玲。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周国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国猛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且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00mg/100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国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并对事故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赔偿,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国猛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国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