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燕红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曾焕玮,徐燕红,穆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28号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被申请人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14-19。法定代表人:徐燕红。被申请人曾焕玮,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徐燕红,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穆军,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曾焕玮、徐燕红、穆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乐普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曾焕玮、徐燕红、穆军担保追偿权纠纷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依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