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21号申请保全人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科技产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周录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玺斌。申请保全人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西安长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陕西欧舒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419699元的土地和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出租、过户和设立他项权利。本裁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