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沈阳美联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美联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67号原告:沈阳美联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秋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女,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沈阳美联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美联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美联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荣华人民陪审员 闻英菊人民陪审员 蒋亚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