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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8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传坤与刘天运、刘建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坤,刘天运,刘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803-2号原告:周传坤,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天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刘建国,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郝山头村。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80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刘天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刘天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天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天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