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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9民初1021号原告:申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宋某,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申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月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定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14日典礼同居,婚后无子女。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吵架生气现象,2016年农历4月中旬被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6年7月22日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未能和好,继续分居;2017年4月10日原告申某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申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二、由原告申某给付被告宋某陪嫁财产折款三万元。三、其他一切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陈     莎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