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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小敏、姚史豪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小敏,姚史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督5-1号申请人:马小敏,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申请人:姚史豪,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申请人马小敏与被申请人姚史豪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0日发出(2017)粤1426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姚史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马小敏提供的被申请人姚史豪的联系方式,及中国邮政速递资料显示该支付令邮寄地址已由他人签收,并无其他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本人已收到该支付令,鉴于上述支付令无法送达给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7)粤1426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马小敏负担。审判员  曾泳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