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447号原告马某,女,1989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4月23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