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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林琳与邓佳不得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邓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字第285号申请人林琳。被申请人邓佳。林琳与邓佳为不得当纠纷一案,我院(2016)冀0606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邓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佳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辽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强 微信公众号“”